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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嘉运
员工2023年1月至8月在我司其他地方分公司A工作,由2023年9月转移到杭州分公司B工作。A和B均为我们公司集团下的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为员工申报2023年平均工资作为2024年社保缴纳基数时,请问应该用他全年在A和B工作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还是只计算在B公司的平均工资/还是应和仅在杭州的平均工资对比,取两者更高值作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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