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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 提问
我们是制造企业,2023年取得省级科技专项补助600万元(符合财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条件),财务在会计上计入“其他收益”但未设专户管理。在2024年审计报告发现其中400万元用于支付日常管理费用,税务局要求就挪用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税100万元。企业辩称“资金混同无法分割”能否免责?有什么政策规定该笔款项只能专款专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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