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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吹人间发财风 提问
建筑企业2025年承接某厂房工程(选择简易计税3%),竣工后剩余价值200万元的钢材,单独按销售货物13%开票申报。税务稽查认定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依据财税〔2016〕140号文要求从主适用3%简易计税,追缴税率差税款20万元及滞纳金。企业主张钢材销售独立于建筑服务的理由是否有效?有哪些相关的政策规定?建筑企业是否需要补缴税额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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