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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苗惠 提问
我们是一家软件企业,销售自主研发产品且适用即征即退政策,我们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会捆绑三年免费升级服务,该三年免费服务是否会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软件产品可退税,但附赠服务是否构成“软件产品”组成部分冲突?若拆分为销售(软件)+无偿服务(升级),是否触发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条款?有什么相关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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