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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dSummer 提问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且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100%持有A公司和B公司的股权,其中A公司主要资产为房产,B公司主要资产为土地。乙公司作为非关联方,吸收合并A公司和B公司。乙公司合并A公司时,全部对价以乙公司自身股权支付;合并B公司时,对价的5%以乙公司自身股权支付,对价的95%以货币资金支付。重组完成后,A公司和B公司注销,甲公司持有乙公司部分股权,乙公司持有A公司的原房产和B公司的原土地。假设该重组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涉及的房产和土地均有较大的增值,且甲公司拟长期持有所取得的乙公司股权。上述企业合并,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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