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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化成诗 提问
食品加工企业向合作社采购农产品,合作社代开发票抵扣9%。但实际生产由农户完成,合作社仅起中介作用。税务机关以“三流不一致”否定抵扣资格,要求企业按13%补税。合作社代开发票政策是否适用?同时企业利用苹果生产果汁(按耗用苹果核定进项),副产品果渣销售给饲料厂。税务机关要求果渣销售额冲减当期进项,企业主张按副产物单独核算。哪种方式更符合政策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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