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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耿军
我公司是一家中国公司,派遣一名技术人员到德国合作伙伴处进行为期8个月的现场技术支援。该员工的工资薪金仍由我公司在中国支付。请问该行为是否会在德国构成“常设机构”?从而使我公司需要在德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应如何规避或应对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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