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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墨ksiyfhj 提问
我公司与客户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若客户提前付款可享受现金折扣,折扣条件为“2/10, n/30”。客户在10天内付款,我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了2%的折扣。同时,我公司因部分产品需要特殊包装,向客户额外收取了一笔包装费,并与货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我公司因客户提前付款而给予的现金折扣,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如何处理?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向客户收取的包装费,在增值税上应如何定性?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其适用的税率是否必须与所销售产品的税率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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