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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提供一笔 100万元 借款,但出于风控考虑,双方签订了 《增资协议》 ,工商登记为“注册资本”,但同时私下签订 《回购协议》 ,约定固定利率和回购期限。请问,公司每月支付的“股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利息”扣除?税务稽查时会如何认定该业务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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