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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梅CHENMEI 提问
我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时签订了“对赌协议”,约定若未来三年业绩不达标,原股东需按“投资本金+年化8%收益”回购投资者股份。后业绩未达标,原股东个人筹资进行了回购。请问:投资者获得的 “年化8%收益” 部分,应由我公司按“利息”代扣代缴增值税及所得税,还是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原股东支付的回购款中超出初始投资款的部分,能否在税前扣除?如何在各方所得税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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