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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如东海啵啵鱼
因供应商延迟交货,我公司根据合同收取了 2万元 违约金。对方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否则不予支付。请问我公司收取的这笔违约金,到底属于价外费用(需开票缴税)还是损害赔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开票)?如何向对方和税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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