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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耿军
公司委托网红主播通过直播平台销售货物,按销售额的 20% 支付佣金。平台开具“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主播通过平台提现。请问这笔佣金支出,是全额作为销售费用扣除,还是可能被认定为“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而不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为主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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