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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苗惠
公司订购了一批印有LOGO的定制U盘(单价150元),有的赠送给老客户,有的在展会现场随机派发给潜在客户。请问这两种情形下,U盘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是受 “业务招待费” 限额(60%与5‰)限制,还是可以作为 “广告宣传费” 全额扣除?如何准备证据以支持“广告宣传品”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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