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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金阳ikng 提问
我公司以一幢商业房产评估作价,投资入股一家非房地产行业的子公司。此项业务在企业所得税上我们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但在土地增值税上,尽管有相关政策规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投资可暂不征收,但我们的投资行为是否符合“改制重组”的严格定义常存争议。税务机关若认定不属于免税范围,我们应如何评估此笔投资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在投资协议中,能否通过设定特定交易结构(如先分立再投资)来寻求适用免税政策的空间?有什么相关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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