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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梅CHENMEI 提问
我公司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按照税法规定,此类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日期,而企业所得税可按照完工进度确认。请问具体操作中应如何分期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如果在会计上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但税法上按收款时点确认收入,产生的税会差异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在发出货物时再确认纳税,可能面临什么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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