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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脾气只发财 提问
我公司向某金融机构借款,借款期限3年,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一次还本付息,由于增值税规定此种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即借款到期时,因此银行在3年后借款到期时才能开具发票,那么我公司按权责发生制每年计提的利息费用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还是说由于前2年无法取得发票,因此这两年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允许扣除,等到第3年取得发票一次性扣除呢?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是采用追溯扣除方法还是当期一次性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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