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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吹人间发财风
我们为生产厂家,属于一般纳税人,2020年8月1号,与一家超市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我厂应于2020年8月15日之前向超市交付合同标的物,若双方任一方出现违约情形,需要按照合同金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因这家超市对外销售订单取消,因此于8月10日告知我厂该笔合同取消,并向我厂支付违约金3万元。请问我厂收到的该笔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要如何开具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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