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聊当月已认证的进项发票能否退回作废?如何处理?
01/根据规定,作废条件需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税号认证不符”、“专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0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03/购买方取得专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04/因此,当月已认证的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也不得退还开票方的,可以按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红字发票开具的规定进行操作。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 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整理:共享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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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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