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聊日常生活中哪些房产使用行为的可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01/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的转让。
02/房地产出租行为。
03/房地产抵押行为。
04/房地产交换行为,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0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行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投资联营,将房地产转让到被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06/合作建房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0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行为,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08/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09/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0/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注:
1.若两个关联企业之间交换房地产,按规定双方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则双方都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即双方均以不动产向对方投资,按照不动产的评估价计算持有对方的股权比例。从整个集团利益来看,根本没有任何损失。
2.扣除项目: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2)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第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第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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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共享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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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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