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聊涉及公租房的各方面的主体都有哪些税收优惠?
01/捐赠方和出售方: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公益捐赠可享受在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内的税前扣除。单位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12%的部分,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对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的,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02/建设方: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按建筑面积占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公租房建设涉及的印花税免征。对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按建筑面积占比免征印花税。
03/管理方(出租方):购公租房免征契税。持有公租房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管理、租赁涉及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增值税、免房产税(需单独核算)。
04/承租方: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税。
注: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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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整理:共享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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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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