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聊丢失增值税专票的最新规定及处理步骤!
01/自2019年7月2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附件一的第一项,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即丢失专票不需要登报啦!
02/步骤:报案——挂失——处罚——开具证明单
03/挂失办理材料为: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同时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04/丢失抵扣联挂失后的处理:如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备查资料为发票联复印件;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将发票联认证为抵扣凭证。
05/丢失发票联挂失后的处理:抵扣凭证为抵扣联,备查资料为抵扣联复印件。
06/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挂失后的处理:如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备查资料为《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将《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为抵扣凭证。
注:1.个别省市在省市内开具的专票,不需要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2.丢失记账联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意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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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陈税务
整理:共享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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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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