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聊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01/根据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02/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扣减”政策:一是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且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二是属于生活性服务业,如: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三是按规定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应超过50%(不含本数)。
03/按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注:
1.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文章拓展: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账务如何处理?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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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共享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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