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聊哪些增值税专票会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0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0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票。
0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将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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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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