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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60秒:建筑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了?

晚上9:30 共享会计员
2020年04月14日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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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聊聊建筑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了?

01.据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再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了,只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2.如项目在同城就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如项目在异地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适用一般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0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5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


编辑整理:共享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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