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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聊聊总、分公司之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是否视同销售?
01.根据规定,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也就是说,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在增值税处理上要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02.这里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03.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Ps:对于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其相互之间相互移送原料和半成品只是用于货物的生产,而非用于销售,则不属视同销售范畴,无需开具发票。
编辑整理:共享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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