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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聊聊几种增值税的“减按”优惠政策,如何计算?
01.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0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03.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附: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也适用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来源:亿企赢17win
编辑整理:共享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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