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共享会计员】陪伴你的第 926 天
今天聊聊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被核定征收了个税,次年是否还需办理个税汇缴吗?
01.按规定,实行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自然人纳税人不需办理经营所得个税的汇缴!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办理个税经营所得汇缴。
02.即:自然人在税务代开经营所得项目发票时,已核定征收了经营所得的个税,则次年3月底之前无需再办理个税汇缴了。
03.若是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的发票项目属于综合所得的,比如劳务报酬、稿酬等,则需跟工资薪金一样,次年6月底之前需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符合免于办理汇算清缴条件的除外)。
04.经营所得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支付款项时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只有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其余的8项所得均有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这其余的8项所得需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
补充:
如年度内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如年度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上述其余的8项所得分别为: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5.财产租赁所得、6.财产转让所得、7.偶然所得、8.其他所得
编辑整理:共享会计员
推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