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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60秒:一般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时间:2018年09月25日 浏览:1732次
今天聊聊一般纳税人企业注册地址发生跨省市迁移后,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01/一般纳税人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应在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同时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02/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该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03/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整理:共享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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