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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时间:2021年03月23日    浏览:11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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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7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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