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共享会计员】陪伴你的第 1003 天
今天聊聊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支出项目哪些可所得税前扣除,哪些不能?
01.债务重组损失: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2.罚款支出: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支出不得扣除。
0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0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一般可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正常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1.营业外支出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正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损毁报废损失等。2.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编辑整理:共享会计员
推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