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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60秒:什么情形下,旧房转让可按发票金额扣除法计算土地增值税?

晚上9:30 共享会计员
2021年06月29日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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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聊聊什么情形下,旧房转让可按发票金额扣除法计算土地增值税?

01.根据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02.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03.扣除项目的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购房年度*5%)


04.若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根据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附:这里所说的“每年”按购房发票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视同为一年。
取得营改增前营业税发票的,扣除金额为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取得营改增后普通发票的,扣除金额为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取的专用发票的,扣除金额为发票不含税金额加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财税【2006】21号、财税字【1995】4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来源:财税聚焦

编辑整理:共享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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