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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聊聊什么情形下,旧房转让可按发票金额扣除法计算土地增值税?
01.根据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02.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03.扣除项目的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购房年度*5%)
04.若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根据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来源:财税聚焦
编辑整理:共享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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