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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女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自行恋爱结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时间:2022年05月10日 浏览:1331次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1年4月应聘到某单位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某单位有权予以解聘自行恋爱结婚者”。2017年11月,杨某未经领导批准自行结婚。2018年9月,某单位以杨某结婚为由停止其工作,且未向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9年2月,某单位为杨某办理停保手续。2019年4月,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生活费、经济赔偿金等费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双方不服,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单位在与杨某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杨某在应聘期间,有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某单位有权予以解聘:自行恋爱结婚者”。此后,某单位以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杨某结婚违反约定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等规定,某单位以劳动合同期间杨某违反约定结婚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作出判决:某单位向杨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维护和保障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不得歧视女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在结婚、怀孕、产假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应聘过程中以及在劳动合同中对女职工结婚、怀孕等情况做出限制性约定,严重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限制了女职工的就业权。本案把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放在首位,依法认定某单位与杨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某单位有权解聘自行恋爱结婚者”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以劳动者自行恋爱结婚为由解除与女职工杨某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切实维护和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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