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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聊聊随同应税商品销售情形下包装物的涉税处理!
01.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02.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03.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销售随同应税商品销售的包装物而取得收入,应计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上海税务、广东税务、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中国会计视野、北京顺义税务
编辑整理:共享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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