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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60秒:随同应税商品销售情形下包装物的涉税处理!

晚上9:30 共享会计员
2023年10月22日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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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共享会计员】陪伴你的第 1807 

今天聊聊随同应税商品销售情形下包装物的涉税处理!

01.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02.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03.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销售随同应税商品销售的包装物而取得收入,应计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可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上海税务、广东税务、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中国会计视野、北京顺义税务


编辑整理:共享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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