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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盖下陷,路人骑行经过时摔伤,谁之过?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浏览:1179次
基本案情:2022年8月的一个夜晚,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口东约80米处,通过一窨井盖时,电动自行车发生颠簸,致乘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王太太从车上跌落受伤。医院诊断王太太为右肩锁关节脱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先生夫妇了解到,事发路段的窨井盖由某能源公司建设管理。王先生夫妇认为,能源公司未能尽到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排除窨井盖下陷的安全隐患,导致王太太在通行过程中颠簸摔倒受伤。王太太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能源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损、衣物损、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损失合计23万余元。能源公司辩称,事发路段其管理的窨井盖仅有一个,位于事发路口东约30米处,与80米处相距过大,故王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颠簸非能源公司管理的窨井盖原因所致,能源公司无需承担王太太的损失。法院判决人民法院经多方调查得知:事发当晚,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事发路段的非机动车道行驶,王太太在后座侧坐。王先生驾驶至事发路口东约80米处时,车辆发生颠簸。颠簸后,王先生驾驶车辆继续前行,王太太从车上摔落在地。王太太于当晚就医,王先生于两日后向交警部门报案。因事发后王某夫妇未及时报警,致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王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前后轮制动装置及转向装置均功能有效,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21公里/小时。事发路段的窨井盖,中间下陷的最深处为0.03米。该窨井盖由被告能源公司建设、使用和养护。
基于上述情况,法官认为,原告颠簸摔落处与窨井盖虽相距约50米,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事发路段存在其他障碍物;同时,考虑到监控视角误差、车辆自身长度、车辆行驶速度和惯性等综合因素,可以认定原告驾驶车辆经过涉案窨井盖时发生颠簸的高度盖然性成立。由此,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为:一方面,井盖标高误差0.03米,不符合《城市道路井盖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由此致过往车辆发生颠簸;另一方面,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且超速行驶,致乘坐人颠簸后摔落。结合原告受伤事实、被告过错行为、过错行为与受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过错程度,法官对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能源公司赔偿原告王太太损失4万元。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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