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会计师首页 广州
您好!欢迎来到共享会计师平台 【登录】

免费电话

4000032199

咨询提问
  • 悬赏提问
  • 一对一清单
财税工具
  • 办事表格
  • 查询工具
  • 财税软件
  • 行业会计分录
  • 常用平台
管理工具
  • 表格
  • 文件模板
  • 制度
  • 人力资源
  • 其他
知识文库
  • 政策解读
  • 财税资讯
  • 账务实务
  • 税务实务
  • 管理视界
  • 法律常识
  • 精彩回顾
  • 会计人生
  • 公众号推文
赛事回顾
  • 全部
  • 短视频大赛
  • 咨询大赛
  • 春节红包
  • 周年庆典
  • 母亲节
  • 父亲节
收藏0

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时间:2024年08月02日    浏览:1066次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案情简介:原告某春公司系白酒生产企业,名下的“某春图”注册商标被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某春”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其生产的“某春百年酒”自投入市场以来,原告在《国家名酒》《华夏酒报》等媒介进行产品宣传推广,“某春百年酒”成为其生产白酒中的杰出代表。2022年原告通过公证处取证发现在A经营部销售与“某春百年酒”包装、装潢相似的“老窖酒”,原告对上述酒水购买后进行公证封存。经当庭拆封查看,包装盒上载有委托方B公司、制作商C公司的信息,包装瓶为双龙耳、莲花座颈、蒜头瓶肚、瓶肚中心雕刻凸起的“寿”字,整个瓶子为红色底色装潢。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老窖酒”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关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本案原告某春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对“某春百年老窖”白酒产品及品牌在电视、报纸、期刊等形式进行宣传。自2005年以来,“某春百年酒”产品使用的注册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足以证明为相关公众知悉,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某春公司自2005年持续使用涉案包装瓶作为其生产销售的“某春百年酒”的包装,经过某春公司多年来的广泛使用及宣传,该领域内相关公众能将其装潢的特有形象与“某春百年酒”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诉侵权产品与“某春百年酒”包装瓶装潢底色均为红色,整体造型均为双龙耳、莲花座颈、蒜头瓶肚、瓶肚中心雕刻凸起的“寿”字,视觉上无实质性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ff0ad856c810b3eee309bf4a296c0e1.jpg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502A01房

电话:020-87291811 020-87294763
邮编:510507
传真:020-87294382

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2楼215房

电话:15521316511/18394794435
邮编:523073
传真:020-87291811

佛山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罗村委会乐中路139号创智谷3栋417房

电话:1322664951 / 13411755071
邮编:515000
传真:0754-88971263

汕头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泰星路5号山海豪庭4幢2807号房

电话:13711097950/15767223615
邮编:515000
传真:0754-88971263

梅州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嘉应西一巷11-2店铺

电话:18300018088/17820433997
邮编:523073
传真:0769-22816780

关注我们

共享会计师

0
Copyright © 2026 伟金投资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4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