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会计师首页 广州
您好!欢迎来到共享会计师平台 【登录】

免费电话

4000032199

咨询提问
  • 悬赏提问
  • 一对一清单
财税工具
  • 办事表格
  • 查询工具
  • 财税软件
  • 行业会计分录
  • 常用平台
管理工具
  • 表格
  • 文件模板
  • 制度
  • 人力资源
  • 其他
知识文库
  • 政策解读
  • 财税资讯
  • 账务实务
  • 税务实务
  • 管理视界
  • 法律常识
  • 精彩回顾
  • 会计人生
  • 公众号推文
赛事回顾
  • 全部
  • 短视频大赛
  • 咨询大赛
  • 春节红包
  • 周年庆典
  • 母亲节
  • 父亲节
收藏0

“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4年08月07日    浏览:1090次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21日,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为筹措经营资金,从原告黄某处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5天,到期不还按日5%支付违约金,并出具了借条。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张某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另原告提供了汇款单内容、还款承诺相关证据进行佐证,现原告诉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并按LPR的4倍支付利息。某商贸有限公司认可借款50万元是事实。张某辩称,原告是“职业放贷人”,依法不应给予法律保护。另法院查明,在2017年至2018年2年内,存在多份生效判决,认定原告黄某长期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以债权人身份提起大量民间借贷诉讼,原告黄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属于非法放贷行为。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通过当事人陈述、借条和汇款单内容、还款承诺,可以认定50万元借款真实存在。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在借条借款人处分别盖章、签字,应认定是二被告共同与原告达成的借贷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原告的放贷行为属于非法放贷行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亦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过错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双方虽约定逾期违约金,但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该约定即随之亦无效,原告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对其要求二被告按LPR的4倍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以支持,但因二被告亦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因合同无效后的资金占用期间损失。综上,判令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返还原告黄某借款5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损失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1181cab4225b09f61cef27f3f7c4efa.jpg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502A01房

电话:020-87291811 020-87294763
邮编:510507
传真:020-87294382

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2楼215房

电话:15521316511/18394794435
邮编:523073
传真:020-87291811

佛山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罗村委会乐中路139号创智谷3栋417房

电话:1322664951 / 13411755071
邮编:515000
传真:0754-88971263

汕头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泰星路5号山海豪庭4幢2807号房

电话:13711097950/15767223615
邮编:515000
传真:0754-88971263

梅州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嘉应西一巷11-2店铺

电话:18300018088/17820433997
邮编:523073
传真:0769-22816780

关注我们

共享会计师

0
Copyright © 2026 伟金投资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4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