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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伙,还是借贷?

时间:2024年08月08日    浏览:1054次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案情简介:被告杨某在菏泽市鲁西新区经营有一家副食商行,主要由其男友张某管理,原告许某在该商行工作。工作期间,许某先后向该商行及杨某微信、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12万元。后该副食商行因经营不善注销,杨某为许某出具了一份借到许某12万元的借条。庭审中,杨某辩称许某是以副食商行合伙人的形式加入的,其支付的款项是以合伙人名义交纳的,不能以借款的方式主张。许某亦自认“2023年9月份是让我以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商行”,但同时陈述“张某多次诱导我转账,说赚的三七分,赔的算他的,这个钱还会还给我。”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许某主张杨某欠其借款12万元未还,提供了借款条、银行和微信转账明细等证据,已完成其基本举证责任。杨某主张许某系商行合伙人,所支付的款项应为合伙款,庭审中许某虽承认“张某让其以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商行”,但同时亦陈述“赚的三七分,赔的算他的,这个钱还会还给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按照许某所述和张某约定的分配方案,双方明显并非共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诉讼中双方也未提交其他可证明存有合伙关系的证据。因此,在仅有杨某和许某口头表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形下,本院对双方所述的合伙关系不予认定,本案法律关系应根据杨某出具的借据按照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处理。债务应予偿还,许某要求杨某支付该笔12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许某欠款120 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ff0ad856c810b3eee309bf4a296c0e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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