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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易注销,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时间:2024年08月13日    浏览:10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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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宋某与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A公司应偿还宋某借款30万元。2014年,该案立案执行,平阴法院经过多次查询均未发现A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宋某得知A公司已于2020年2月11日办理注销登记,但其并未接到A公司有关债权清偿的任何通知。宋某认为A公司股东姜某等四人存在通过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情形,遂向平阴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A公司股东姜某等四人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A公司注销时,明知有生效法律文书尚未履行完毕,而向登记机关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导致公司债务因公司注销不能得到清偿。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宋某申请追加A公司股东姜某等四人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1181cab4225b09f61cef27f3f7c4ef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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