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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时间:2024年09月03日    浏览:10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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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董某自2022年11月21日到某餐饮店工作,从事试用厨师工作,日工资166元,由餐饮店进行日常考勤,实际工作至2023年2月19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后因双方发生争议,董某申请仲裁,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董某与某餐饮店之间自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2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20日解除,某餐饮店支付董某拖欠工资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847元。某餐饮店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劳动者是否在试用期内不影响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成立。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董某自2022年11月21日到餐饮店工作,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餐饮店提供的规章制度及考勤表等证据,餐饮店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董某,由餐饮店对董某进行考勤并发放劳动报酬,董某提供的劳动属于餐饮店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餐饮店主张董某处于试用期,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董某是否在试用期内不影响其与餐饮店劳动关系的成立。董某自2022年11月21日到餐饮店工作,餐饮店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董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餐饮店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董某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2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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