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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不能任意选择

时间:2024年09月09日    浏览:1061次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案情简介:2023年5月28日,陈某(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与王某(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李某(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唐某(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张某(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达成一致,共同出资经营电商平台项目(目标公司: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并签订《合伙经营合同书》,各方约定了投资比例及合作事项,同时约定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合作出现分歧,陈某向张店区法院起诉要求其他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并请求清算。


法院审理:本案案由为合伙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协议管辖约定无效,应按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陈某的起诉明显不属于张店法院管辖案件,故,张店法院决定对陈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1181cab4225b09f61cef27f3f7c4ef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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