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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时间:2024年09月25日    浏览:10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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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林女士(1970年生)于2022年3月入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未签劳动合同。2022年12月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暂停营业,且未再安排林女士工作内容。

林女士认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林女士到公司工作时,虽已超过50周岁,但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资格。林女士认为对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支付2022年10月、11月的工资,且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另,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之后,林女士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故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林女士在进入被告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故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至于原告林女士关于其入职时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否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文是对招用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人员的用工形式的认定,不能反推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结论。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劳动关系而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诉请难以支持。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1181cab4225b09f61cef27f3f7c4ef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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