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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吵到我了,找谁索赔?
时间:2024年10月31日 浏览:1011次
基本案情:马某于2018年3月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案涉房屋,与妻子、两女儿共同入住。马某一家入住后,因电梯噪声问题曾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未有回应。为此,马某一家作为共同原告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对案涉房屋所居楼宇内的住宅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让案涉房屋内的噪声达到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国家标准以下,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等费用。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房屋的儿童房夜间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起居室(大厅)昼间、夜间噪声也超过上述标准的最高限值。
裁判结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所在楼宇的电梯噪声进行质量鉴定的意见,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可以认定案涉电梯噪声排放超过限值标准。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承担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限期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案涉电梯运行噪声排放限值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逾期未达标准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00元对四原告进行补偿至噪声达标之日止;向四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及检测费1000元。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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