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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你知道吗?
时间:2024年12月06日 浏览:1014次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与被告崔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2年2月4日生育男孩孙某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1月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孙某某由女方崔某抚养。孙某某现已年满11周岁。原告要求将婚生男孩孙某某变更为由其直接抚养,并放弃要求崔某承担抚养费,被告崔某不同意,孙某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孙某某出庭表示自己现跟随原告孙某生活,并且今后愿意继续跟随原告生活。
法院经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还应当征求与尊重子女个人的意愿。原、被告婚生长子孙某某现已经年满11周岁,自己出庭明确表示现跟随原告孙某生活并且愿意继续跟随孙某生活,男孩孙某某由原告孙某抚养为宜。对于原告孙某要求变更孙某某的抚养关系,由其自行抚养男孩孙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判决:婚生男孩孙某某由崔某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孙某自行直接抚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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