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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家庭中,继子女该不该赡养继父母?
时间:2025年01月23日 浏览:1012次
案情简介:王某与前夫孙某新婚后生育二子孙某策、孙某洞,孙某新因故去世后,王某又与张某于1995年8月29日登记结婚,2018年7月份,王某去世。张某因确诊帕金森病,于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且生活自理困难,张某多次向孙某策、孙某洞索要赡养费、医疗费,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孙某策、孙某洞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赡养费、医疗费等费用。张某主张其与王某共同生活,将二被告抚养长大,孙某策和孙某洞辩称,其从未与张某共同生活过,张某也未对其尽过抚养义务,其不应对张某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某策、孙某洞是否与张某形成继父子父系,是否应对张某承担赡养责任?法院认为,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父母再婚后,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无权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于1995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孙某策时年17周岁且于1995年10月18日取得了A2正式驾驶证,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时间孙某策仍在上学接受教育,故能够认定张某对孙某策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不能认定孙某策与张某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故孙某策对张某无需承担赡养义务。而孙某洞在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时已满13周岁未到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洞虽主张已不上学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独立生活(未与张某共同居住,且本人收入作为其生活来源),另孙某洞的户口与张某在一起,故能够认定孙某洞与张某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应对张某承担部分赡养义务。遂判决孙某洞支付张某已产生的医疗费、养老机构服务费5218元,每年支付赡养费57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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