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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遛狗意外伤人,责任谁来承担?

时间:2025年04月08日    浏览:1013次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颜某和崔某同时在河边遛狗,双方互不相识。期间,颜某见到崔某牵引的阿拉斯加犬,主动靠近并抚摸、搂抱狗狗。然而,在抚摸、搂抱过程中被狗咬伤面部,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另查明,涉案阿拉斯加犬的饲养人为刘某,且已办理犬证。刘某和崔某系朋友关系,事发时系崔某帮忙遛狗,崔某对狗并不熟悉。刘某将狗交给崔某时,同时交代崔某不要将狗给其他人遛。后因三方之间无法对颜某的损失赔偿达成一致,颜某遂将崔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8521.94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宠物犬伤人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刘某为涉案阿拉斯加犬的饲养人,在知道崔某对狗的习性不清楚的情况下,仍然让崔某帮忙遛狗。且仅仅是告知崔某不要将狗给他人遛,既没有将狗的习性如实告知崔某,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危险防范措施,如给狗戴上嘴套等。其行为未尽到应尽的告知和提示义务,同时在选取管理人时亦存在过错,故确定刘某承担30%的责任。崔某作为狗的临时管理人,未能及时阻止颜某对狗的抚触行为,导致颜某被咬伤,故判定其承担40%的责任。颜某作为成年人,在面对不熟悉习性的狗时,不但未主动与之保持安全距离,反而主动上前对狗进行抚触、搂抱,其自身不当行为也是造成被狗咬伤的原因之一,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经认定,颜某各项损失共计24962.90元。综上,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颜某7488.87元,崔某赔偿颜某9985.16元,其余部分损失由颜某自行承担。案件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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