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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还了,是还本金还是还利息?

时间:2025年06月06日    浏览:10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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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斯(化名)与杨金(化名)是多年同学。2022年4月,张斯因做生意紧缺资金,找杨金借了13.93万元,并承诺连本带息地还钱。杨金看在多年同窗的情分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多次将借款汇至张斯的银行账户上。借款到账后,张斯随即出具《借条》归杨金收执,双方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7月22日前。起初,张斯声称会按时还钱,但随着还款期限已至,张斯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在杨金的多次催要下,张斯于2022年9月向杨金还款1万元。时间转瞬即逝,2024年9月,眼见借款迟迟要不回,杨金决定诉至法院,要求张斯归还借款本金13.93万元,并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在法庭上,双方对2024年2月已偿还的1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产生了激烈争议。杨金诉称,张斯的借款时间明显已超过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因此,张斯此前已偿还的1万元仅是逾期利息,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未偿还。张斯辩称,起诉时,其已主动将利息计算方式调整为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所以,这1万元应当计入利息。双方各执己见,最终法院应如何判决?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先息后本,法律有明确规定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张斯与杨金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利率,但未约定还款顺序,张斯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张斯与杨金双方的借贷期已届满,张斯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故应当依照法律补足当事人表意的缺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明确了还款顺序——先息后本。具体来说,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即本金)。张斯与杨金在借款时已经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标准,在双方未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的情况下,张斯先行偿还的1万元应当依法认定为其向杨金支付的利息。综上,法院判决张斯向杨金偿还借款本金13.93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剩余的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f44e5c347d1999fd153f8286c5af39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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