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会计师首页 广州
您好!欢迎来到共享会计师平台 【登录】

免费电话

4000032199

咨询提问
  • 悬赏提问
  • 一对一清单
财税工具
  • 办事表格
  • 查询工具
  • 财税软件
  • 行业会计分录
  • 常用平台
管理工具
  • 表格
  • 文件模板
  • 制度
  • 人力资源
  • 其他
知识文库
  • 政策解读
  • 财税资讯
  • 账务实务
  • 税务实务
  • 管理视界
  • 法律常识
  • 精彩回顾
  • 会计人生
  • 公众号推文
赛事回顾
  • 全部
  • 短视频大赛
  • 咨询大赛
  • 春节红包
  • 周年庆典
  • 母亲节
  • 父亲节
收藏0

什么是海域使用金?

时间:2025年07月25日    浏览:1010次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一、基本情况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海域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出让海域使用权获得的收益。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设立了海域使用金。2007年,《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明确了征收标准、缴库管理等内容。2018年,《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调整。2021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海域使用金全面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二)主要文件

1.《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


2.《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3.《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


4.《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


5.《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6.《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三、征收标准

根据用海方式、海域等别不同,海域使用金国家标准见下表。


151e16012e869e3525d93cf6e8d0c87b.jpg

需要说明的是,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2000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的离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占用自然岸线的该宗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120%征收。建设人工鱼礁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地方人民政府管辖海域以外的项目用海执行国家标准,海域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养殖用海标准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征收标准征收。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尚未颁布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国家标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执行地方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的用海项目,执行国家标准,相关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参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地方标准执行。


四、计征方式

财综〔2007〕10号文件规定,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确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时,招标、拍卖的底价不得低于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面积以及使用年限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五、预算管理

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海域使用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3类中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1项“海域使用金收入”。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由共享会计师整理。f44e5c347d1999fd153f8286c5af39e.jpg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502A01房

电话:020-87291811 020-87294763
邮编:510507
传真:020-87294382

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2楼215房

电话:15521316511/18394794435
邮编:523073
传真:020-87291811

佛山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罗村委会乐中路139号创智谷3栋417房

电话:1322664951 / 13411755071
邮编:515000
传真:0754-88971263

汕头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泰星路5号山海豪庭4幢2807号房

电话:13711097950/15767223615
邮编:515000
传真:0754-88971263

梅州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嘉应西一巷11-2店铺

电话:18300018088/17820433997
邮编:523073
传真:0769-22816780

关注我们

共享会计师

0
Copyright © 2025 伟金投资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4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