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会计师首页 广州
您好!欢迎来到共享会计师平台 【登录】

免费电话

4000032199

咨询提问
  • 悬赏提问
  • 一对一清单
财税工具
  • 办事表格
  • 查询工具
  • 财税软件
  • 行业会计分录
  • 常用平台
管理工具
  • 表格
  • 文件模板
  • 制度
  • 人力资源
  • 其他
知识文库
  • 政策解读
  • 财税资讯
  • 账务实务
  • 税务实务
  • 管理视界
  • 法律常识
  • 精彩回顾
  • 会计人生
  • 公众号推文
赛事回顾
  • 全部
  • 短视频大赛
  • 咨询大赛
  • 春节红包
  • 周年庆典
  • 母亲节
  • 父亲节
收藏0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浏览:1114次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 基本案情 ] 周某于2019年4月25日入职某汽车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其中试用期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2019年7月23日,某汽车公司根据周某部门领导的评分,以周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某汽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汽车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六合法院。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及试用期考核内容与标准,就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汽车公司未能证明已告知周某录用条件及试用期考核及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仅以公司部门领导的评分认定周某试用期不合格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某汽车公司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 典型意义 ] 试用期是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提供相互考察时间,以保障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用人单位应当在招录或签订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及试用期考核标准,试用期内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就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旨在提醒用人单位“试用期”不是“随意期”,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随意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dc1c64512d6796a2b6ef24f1889058a.jpg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502A01房

电话:020-87291811 020-87294763
邮编:510507
传真:020-87294382

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2楼215房

电话:15521316511/18394794435
邮编:523073
传真:020-87291811

佛山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罗村委会乐中路139号创智谷3栋417房

电话:1322664951 / 13411755071
邮编:515000
传真:0754-88971263

汕头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泰星路5号山海豪庭4幢2807号房

电话:13711097950/15767223615
邮编:515000
传真:0754-88971263

梅州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嘉应西一巷11-2店铺

电话:18300018088/17820433997
邮编:523073
传真:0769-22816780

关注我们

共享会计师

0
Copyright © 2026 伟金投资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4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