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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后,可否向侵权人追偿?

时间:2025年08月11日    浏览:10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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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3年1月,陈某在河东区某俱乐部打台球时,不慎将该俱乐部员工王某误伤,致其鼻骨骨折。经二人协商,陈某赔偿了王某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后经王某申请,人社部门认定王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因俱乐部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经劳动仲裁委调解,该俱乐部赔偿了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共计60000元。该俱乐部认为,王某此次受伤完全是因陈某的行为造成,其承担的赔偿责任陈某应予偿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辩称,王某与俱乐部之间的工伤赔偿与自己无关,其与王某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处理完毕。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王某的工伤赔偿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陈某侵权所引起,王某作为劳动者与俱乐部和陈某分别形成了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侵权两种法律关系,其享有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赔偿请求权。现王某向陈某主张了医疗费用等损失后,又向俱乐部主张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该俱乐部承担的赔偿责任系其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伤应承担的部分。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仅有工伤医疗费等实际支出,用人单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其他并无规定。如允许用人单位追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则会导致侵权第三人除向劳动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外,还需承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赔偿损失,造成侵权第三人双份赔偿的结果,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对于该俱乐部要求陈某偿还6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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