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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否私自将子女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时间:2025年12月26日    浏览:1056次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基本案情: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王粒,2007年双方以王粒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后王先生与张女士发生离婚纠纷以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最终王粒由王先生抚养,因案涉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予以分割。离婚诉讼后,王先生于2016年以王粒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自己,后自行办理过户登记并出售案涉房屋。

原告王粒诉称,2007年我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2016年父母离婚判决书中载明案涉房屋系我个人财产,而非父母的共同财产。2023年我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得知,父亲王先生已于2016年8月代表我与其签订案涉房屋的赠与合同,并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该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1160万元。

被告王先生辩称,案涉房屋过户系用于贷款获取资金,该资金已用于王粒留学,系考虑王粒利益所为;另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我需支付张女士款项,所以我出售案涉房屋用于获取资金。

第三人张女士述称,案涉房屋系登记于王粒名下,仅在双方离婚后数日内王先生便办理赠与过户手续, 后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该行为属于侵害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王先生所述出售房屋系为王粒利益与事实不符。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将案涉房屋私自赠与自己的行为无效,具体分析如下:首先案涉房屋系王粒个人财产,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均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次,王先生通过自行签署赠与合同的方式,私自以被监护人王粒名义处分被监护人名下财产,将被监护人王粒个人名下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其个人名下,其作为王粒的法定监护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未征求王粒本人意见,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侵害了王粒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再次,从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所查明的王先生名下财产情况来看,王先生所述举债资助王粒国外留学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由此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最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王先生应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补偿王粒相应损失。

综上法院认定王先生自行签署的赠与合同侵害了王粒的合法权益,有悖公序良俗,判决确认王先生自行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王粒房屋出售价款损失1160万元。

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947afa050f5ab2b9be466de2567671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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